為規范廢品收購店經營活動,改善城市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 《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》《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》《綏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《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》等法律、規章和章程規章,現就清理整治廢品收購店經營活動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清理整治范圍和對象:市本級中心城區內(東到繞城高速口,南到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,西到綏北高速,北到紅興水庫)的廢品收購店。
二、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的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窒礙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;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,可予以查封;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、設備等物品,可予以查封、扣押。
三、對在居民區內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,產生嚴重污染,效率居民居住環境的,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《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》等法律規定,責令改正,并可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。
四、攔阻占用城市道路、廣場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。違反規章的,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可暫扣其經營器具或將物品,并處以五百元罰款。
五、廢品收購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。違反制度的,由公安機關或消防機構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對存在火災隱患的,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;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關鍵威脅公共安全的,對危險部位大概場所予以尚且查封。
六、鼓勵引導廢品收購店經營單位建立采訪化平臺,采取電話也許網上預約上門收購、流動收購車、設置自動收購設施等方式,建立便民利民的廢品收購網絡。
七、市政府將組織北林區政府及商場監管、生態環境、消防、公安、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,對廢品收購店經營活動開展共同執法、集中清理。對停止和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制度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特此通告。
綏化市人民政府
2023年5月13日